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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走私象牙一审获刑六年并罚金六万元

发布时间:2015-09-15 12:38:57

北京四中院刚刚对姜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携带现代象牙制品入境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北京四中院判决: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六根象牙制品及锡纸,予以没收;被告人姜某某的护照一本,予以发还姜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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