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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醉酒身亡 同桌酒友皆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12-03 18:35:28

近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喝酒致死”案件,参与饮酒人员均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9日,某公司职工刘某与13名工友每人出资100元,在饭店聚餐。席间,刘某饮了约半斤白酒,醉态明显,工友徐某等人见状将其送至宿舍并抬到床上,为其盖好被子后离开。次日17时许,刘某被发现在宿舍内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尸体体表检验,死者应系酒后呕吐误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死者家属因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刘某醉态明显,已经存在醉酒危险,各被告却将死者一人留在宿舍,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防止死者发生危险,导致死者未得到及时照顾和救助而发生意外死亡,各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死者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其疏忽大意、过量饮酒引发死亡后果,故其应对该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因死者死亡造成的各经济损失共计445480元,13名被告连带赔偿该损失的20%,即89096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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