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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发布5起抗拒执行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6-08-06 21:50:40

人民网贵阳8月2日电 (赵静 实行生 龙章榆) 8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以来贵州省法院在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和执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情况,公布五起拒执行典型案件。

目前,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贵州省各级法院依法采取了各种措施,尤其是针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各地法院纷纷出台包括联合信用惩戒、执行信息化建设等在内的各项措施,向“老赖”亮剑,“让老赖将寸步难行”。

此次发布的5个具体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卢某荣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涉嫌犯罪被移送侦查案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皮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西秀区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3日向西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某荣、卢某刚给付张某某、皮某某合伙出资款人民币81408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899元、申请执行费10764元。

西秀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卢某荣、卢某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某刚有打米加工设备一套,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家庭财产,此外无其他财产。

根据查明的情况,西秀区法院依法对卢某刚所有的大米加工设备一套查封后委托评估,因申请执行人不愿交纳评估费,并明确表示不要该套设备,使评估执行工作未能进行。西秀区法院查明,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卢某荣在西秀区农村信用社塔西分社、么铺分社、太平分社等发生多次资金交易,交易额高达数百余万元。法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卢某荣司法拘留十五日。由于案件尚未执结,法院已将其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且将大量资金转移,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二:陈某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案

2015年2月16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4)黔义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某某、白某某共同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30万元;陈某对上述款项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8400元,公告费600元,。

2015年7月8日,兴义市法院依法受理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白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三被执行人下落,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同年12月,兴义市法院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陈某家中,留置送达了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到庭履行义务的传票。

2016年2月24日,经兴义市法院多次传唤后被执行人陈某到庭,其均以生效判决有误、借款金额不实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兴义市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执行措施,之后,兴义市法院查明陈某有大型汽车一辆、挂车一辆,经查上述二车分别登记于兴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二车均是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购买,实际所有权并非公司所有。陈某于2016年3月将大挂车以189000元的金额予以转让,挂车的登记证书、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也是由陈某出具领条后领走。

2016年4月15日,兴义市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陈某到庭,再次向其送达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并向其释明拒不申报个人财产、虚报财产的法律后果。但陈某仍坚持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财产申报表中“交通运输工具”、“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等项下均填写为“无”。因其虚报财产,兴义市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拘留期间陈某认可大型汽车、挂车转让协议、领条系其书写,车辆以189000元金额予以转让。4月19日,兴义市法院依法将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兴义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依法将陈某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陈某家人主动履行了陈某应当承担的部分义务503045.53元。

【典型意义】:案件执行中,相当一部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极尽所能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特别是企图以虚报财产、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执行的老赖,唯有打出“拒执罪”这记重拳,才能对其形成最强有力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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