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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受家暴杀夫获刑8年 律师呼吁社会关注受虐妇女

发布时间:2016-05-13 03:25:33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张某因受到丈夫家暴将其杀死,这是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楚雄州首例涉家暴刑事案件,该案在庭审中还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该制度的引入在云南省尚属首例。5月11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我们提供法律援助,也是希望社会各界关注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如是说。

2015年4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张某某醉酒回家后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见张某某已经入睡,张某遂用秤砣、钉锤、扳手多次击打张某某头面部致张某某死亡,接着又用跳刀刺张某某胸腹部四十余刀,并将其生殖器割掉。同日3时14分,张某打电话报警投案,经鉴定,张某某系头面部受钝器多次击打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张某与被害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在婚前以及婚姻关系之中长期遭受丈夫张某某的殴打。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该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该案属于被害方过错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张某系初犯、偶犯,作案后及时报警,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父亲对被告人也表示谅解,并且尚有一个9岁的女儿需要抚养等量刑情节考虑,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林、普某兰物质损失四万元。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这个判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作为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导致的以暴制暴案件中存在自卫环节,自我防护环节以及受害人过错还是做了认定和认可,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大意义。

李春光认为,受虐女性的犯罪通常是因为长年被施暴,心理受到摧残,而其杀人的行为是特定的,对社会中其他人的危险性较小。应考量家庭暴力的特殊事实和情节,酌情减轻或免除对受虐女性的刑罚处罚。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有理由给予更多的司法宽容和人文关怀。

当家暴中受虐女性走上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从原本的受害人变成了侵害人, 这类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应当提倡处罚轻刑化。”有学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应尽早规定较为统一的裁量标准,对受虐女性犯罪的量刑进行规范。

“该案件对于反家庭暴力这个工作的推动还是有进步意义的。”李春光说道,凌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也是呼吁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家庭暴力的暴力中的受虐妇女的生存现状。也希望社会各个层面能够切实的参与一些有效的措施来帮助这些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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