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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首例涉家暴刑事案件宣判 女子杀害醉酒丈夫获刑8年

发布时间:2016-05-12 14:04:13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杨雄波)云南武定县女子张某因琐事与醉酒的丈夫争吵,情急之下用秤砣、钉锤、扳手等工具多次击打丈夫张某某的头部致其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这是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云南楚雄州首例涉家暴刑事案件,该案在庭审中还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该制度的引入在云南省尚属首例。5月11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5年4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醉酒回家后与被告人张某(女,小学文化,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见张某某已经入睡,张某遂用秤砣、钉锤、扳手多次击打张某某头面部致张某某死亡,接着又用跳刀刺张某某胸腹部四十余刀,并将其生殖器割掉。同日3时14分,张某打电话报警投案,经鉴定,张某某系头面部受钝器多次击打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在婚前以及婚姻关系之中长期遭受丈夫张某某的殴打。

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对被告人张某长期、多次实施殴打、侮辱、谩骂,持久的、频繁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是案发的重要原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他的家暴行为与该案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动机是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长期以来的家庭暴力,并避免再遭受针对自己、甚至家人的暴力伤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具有防卫性质,作案工具临时取得也体现了防卫因素,只针对张某某,不是蓄谋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基于该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该案属于被害方过错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张某系初犯、偶犯,作案后及时报警,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父亲对被告人也表示谅解,并且尚有一个9岁的女儿需要抚养等量刑情节考虑,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林、普某兰物质损失四万元。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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