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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 拟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发布时间:2016-05-07 11:56:19

“在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有违法所得的,由查获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昨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关于《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即日起至5月16日以前,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法制办。

在易发走私地

设置固定警示牌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沿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在易发走私地设置固定警示牌,设立联络站(点),及时掌握并报告相关信息,协助查处走私行为。

其中,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公路、铁路、民航、口岸管理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另外,县级以上政府还应组织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实施联合行动和专项查处,开展二线拦截。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监控和防范各类走私或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执法部门

实行举报投诉首办责任制

上述反走私执法部门对有走私和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还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多次违法或情节恶劣者增加检查频次,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公开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同时,反走私执法部门须公告走私案件受理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实行举报投诉首办责任制,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受理并答复;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移交其他反走私执法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还需要注意的是,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仓储、运输、广告以及其他服务和便利条件,有违法所得的,由查获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都市时报 记者 许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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