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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27 12:47:5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3号),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依托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信息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等功能,为广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的便捷通道,提高扶持政策知晓度、透明度和实施精准度,促进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有效实施,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小微企业名录。依托工商部门的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以下功能设置:一是设置“扶持政策集中公示”板块,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扶持政策进行梳理,按部门分类,全面及时向社会公示;二是设置“申请扶持导航”板块,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扶持政策,按照资金支持、创业扶持、创新奖励、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进行分类,以简洁的方式展示政策的核心内容、办理流程、办理机构等信息;三是设置“企业享受政策信息公示”板块,将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名称、享受扶持政策内容、实施扶持政策部门、实施扶持政策日期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四是设置“小微企业库”板块,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依据企业年报信息和新设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等,建立全省动态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

(二)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文件、政策,以及小微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享受优惠减免的信息等,凡是依法应予以公示的,要于出台、办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扶持政策、实施信息的汇总推送。

(三)开展小微企业统计分析。对全省小微企业的行业、注册资本(出资额)、享受扶持政策等信息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分布政策效果等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工作有效落实,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

(二)落实责任。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郑州海关、河南银监局、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三)强化宣传。要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小微企业名录,提升其社会知晓度、影响力和使用率,扩大应用覆盖面,真正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促进扶持政策实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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