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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政府也须向人大作“环保报告”

发布时间:2016-04-26 07:45:01

□记者 李敬欣 侯梦菲

本报讯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环保报告”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新环保法的一项举措。

此外,这也将为地方人大依法开展有关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和借鉴。中央政府作出表率,已经完成了这项法律要求的“规定动作”,各级政府也要跟上来,向本级人大进行报告。

据了解,今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省政府关于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列入今年的监督工作计划。这意味着,今年河南省政府也将首次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作“环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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